以治理法治化鏟除“村官腐敗”(評論員觀察)
  李 斌
  《 人民日報 》( 2014年11月05日  09 版)
  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管住村官的“絕對權力”,才是糾治村官違紀違法的治本之策
  有一部《別拿自己不當幹部》的電影,馮鞏飾演的紡織廠工段長王喜,官不大,但處處以幹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時時把“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腐乳”記在心上,受到群眾擁戴。現實中卻有一些基層“小官”,用起權來沒忘自己是幹部,貪腐起來卻自恃“法律管不到,不撈白不撈”,向公共資源張開了貪婪大口。
  據報道,近年來基層幹部尤其是“村官”漸成腐敗重災區。在湖南吉首,一名村幹部在因貪污公款被查後,竟然理直氣壯地反問:“我當村幹部不就是為了撈兩個嗎,這怎麼還違法了?”說得如此大言不慚,卻道出了村官猖狂腐敗背後的扭曲邏輯,也暴露了基層治理中法治觀念缺失的軟肋。
  說來,法律意義上,村幹部只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代理者,確實還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不過,村官們在“撈兩個”時,還真別不把自己當幹部,以為黨紀國法管不著。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在救災搶險、扶貧移民、土地徵用補償等7種情形下利用職務不當牟利,即可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更何況,國法之外,還有要求更為嚴格的黨規黨紀。
  村官是黨和政府在基層不折不扣的形象代言人,他們是否依規依紀依法辦事,關涉百姓的切身利益,也關乎基層的有序運行。現實中,大部分村官都能盡心盡責,構築了良好的執政根基。然而,也有少數村官成了基層治理的“病原體”,甚至成為觸發集體上訪、群體事件的火藥桶。從大吃大喝、奢靡浪費,到蠶食扶貧資金、糧食補貼,再到鯨吞徵地補償款、土地出讓金,群眾身邊有了腐敗蚊蠅嚶嚶嗡嗡,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而言不啻為一次塌方。
  今年7月,中央巡視組工作報告曾痛陳,一些地方“鄉村幹部腐敗問題凸顯,‘小官巨腐’問題嚴重”。另有統計顯示,自2013年以來,全國各地公開村官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的案件有12起,總金額高達22億元。有機構認為,能否清除低級別官員的腐敗才是廉潔政治的真正考驗,反腐的成敗取決於拍“蒼蠅”。這樣的觀點雖可商榷,但也提醒我們,“蒼蠅”雖小危害並不小,必須像打“老虎”一樣毫不留情。加大依法懲腐力度,方能對涉腐村官形成有力震懾。
  小村官何以滋生大腐敗?權力失去監督和制衡是根本原因。長期以來,老百姓囿於法律知識的匱乏,對村官腐敗痛在心中而無可奈何。一些基層政府出於發展經濟和維護穩定的考慮,對村幹部貪腐問題往往“民不舉,官不問;民不鬧,官不究”。村官權力並不大,但相較於監督力量的薄弱,其相對權力不可謂不大,甚至達到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地步。在權力不受制約的情況下,村官難免視法律如同兒戲,不拿自己當幹部反拿自己當土皇帝。有人戲稱某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幾乎已經變成了“村官自治”,足以說明此中問題。
  就此而言,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管住村官的絕對權力,才是糾治村官違紀違法的治本之策。一方面,已有的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村務公開等制度必須激活,另一方面也要推進村級反腐的制度化建設,讓紀檢力量下沉到鄉村。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對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提出了具體改革要求,為破解村級反腐難題指明瞭方向。將這些要求落到實處,把村級權力牢牢束縛在制度籠子里,一定可以從根本上扭轉基層幹部的法治觀、權力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也在基層。農村不應是反腐敗的死角,治理村官腐敗,理應上升到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高度。早日啃下這個硬骨頭,才能為鄉土中國邁向現代化奠定更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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