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最高檢為預防招投標領域職務犯罪最近正在各地展開集中培訓,尤其是健全工程領域腐敗預防機制的培訓。
  最高檢集中開展這一工作其實有其背景。2014年國慶節前後,一個研究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存在問題以及應對措施的國家級課題進入驗收評審階段,來自課題組的材料顯示,全國每年有10萬億元建設工程要經過招投標,通過抽樣分析發現其中8%即腐敗成本,按此計算,總額或達8000億元。這一課題及其研究結果引起了最高檢的極大關註。
  工程招投標中的腐敗之惹人註目遠不自今日始,對普通人來說,儘管可能一輩子也不會到招投標的現場,也無法洞察任何一起招投標的內幕,但身邊屢屢發生的樓塌橋倒悲劇卻儼然已經成為工程招投標腐敗最直觀的反映。不過直觀雖然有其好處,但畢竟不夠深刻也不能揭示問題的癥結。而今用國家級課題的方式調查、研究工程招投標腐敗,顯示了各界對相關問題的重視,課題在最高檢那裡得到了積極的響應,又自然會使人們對解決問題的前景持樂觀的態度。
  工程招投標腐敗如此觸目驚心,難免讓人困惑:到底是招投標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還是招投標制度在運作中不盡如人意?
  眾所周知,招投標制度是國際慣例,源於歐洲,已經有200多年曆史,而在中國,自招標投標法於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也有了十餘年的實踐經驗。如果對招投標制度稍有瞭解,就會承認招投標制度是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一種方式,是規則主導下的零和博弈過程,是將權力關進籠子的較好的制度安排。
  制度本身並無問題,工程招投標腐敗究竟因何而生?2011年5月最高檢關於工程腐敗典型案件的一個通報透出了端倪。通報中說,這些案件發生在20個省(區、市),涉及廉租房建設、地鐵建設、水利建設、徵地補償、礦產開發、房地產建設、學校工程、公路工程等多個領域,最突出的特點是“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收受賄賂、進行權錢交易的案件占多數”。
  2011年最高檢總結的工程腐敗的最突出的特點至今有無變化?從腐敗的發生原理分析,應該並無二致。在權力的操控之下,可以輕鬆繞過招標投標法,或者乾脆讓法律所規定的招投標程序空轉,加之監督機制的失靈,這是否包括招投標環節在內的工程腐敗屢打不絕的關鍵?
  讓招標投標法硬起來,杜絕招投標程序的空轉,使所有監督力量大膽行動,假若國家級課題的結論建立在這三點之上,則善莫大焉。  (原標題:[短評]嚴打招投標腐敗關鍵在於杜絕程序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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